2005年5月2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昨问今答

  餐厅接待员代客泊车出事故谁担责
  华先生问:近日,我开车去一家餐厅吃饭,由于暂时没有停车位,我就接受了餐厅的代停车服务,将车交给接待员后就餐。接待员无照驾驶我的车撞到了停放在路边的本田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损坏。请问,在这一起交通事故中,谁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作答:餐厅将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接待员是餐厅的雇员,接待员代客泊车是餐厅的服务项目之一,故“代客泊车”行为是雇佣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员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华先生的损失由餐厅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需承担责任吗
  黄先生问:我和李某、许某合伙开了一百货商店,生意一直不错。李某的表弟贾某要求加入,我反对,李某和许某表示同意。随后贾某即驾驶自己的车辆帮助商店运输货物,在一次运货中,车辆把一行人撞成残废,花去医疗费10万元,后来被害人把我们四人告上法庭,要求我们共同赔偿。
  本报作答:你没有义务赔偿医疗费。贾某入伙时因你没有同意,贾某的入伙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贾某不是合伙人,贾某的行为由其自己承担。

  行政诉讼案件是否适用调解
  高先生问:近日,我将一行政机关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我向法庭提出要求调解,但法庭没有允许。请问,法院这样做对吗?
  本报作答: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因此,法院这样做没有错。

  儿童共同游泳溺水身亡责任谁担
  吴女士问:2004年5月6日下午,我8岁儿子肖肖,与邻居家同龄孩子阿民、阿祥三人相约到河里游泳,在游泳过程中,我儿肖肖不慎溺水身亡。请问我能要求阿民的父母和阿祥父母共同赔偿损失吗?
  本报作答:你儿肖肖、阿民和阿祥三个孩子均系10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相互之间没有救助他人的义务,你儿肖肖的死亡与阿民和阿祥二人的行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从民法的公平原则来讲,阿民和阿祥的父母对你的损失有补偿的义务。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决定怎么办
  王先生问:梁某被李某打成轻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现在检察院作出了对李某不起诉的决定。梁某现在应该怎么办?
  本报作答:一种办法是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另一种办法是梁某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债务人注册新公司可执行其出资额吗
  胡先生问:我的债务人因无力偿债该案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我发现其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某有限责任公司,请问我可否申请恢复执行其出资额?
  本报作答:你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其在该公司的出资额,但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转让其出资给其他股东,就该转让价款受偿,或者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变更您为新的股东。
    
  离婚案件可申请不公开审理吗
  杨女士问:我与丈夫长年感情不和,他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开庭那天,丈夫的父母、兄弟姐妹都在旁听席上旁听,我觉得特别不自在。离婚本来不是件开心的事,我不想让任何人旁听,请问我可以要求他们不参加旁听吗?
  本报作答: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你可以在开庭之前书面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如果法院允许,他们就不能参加旁听了。
    
  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谈成中介公司能否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张先生问:2005年4月,我为了购买住房,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将范先生座落于慈甬路的一套房屋介绍给我,房款为56万元,双方还在《协议》第8条中约定:“由于张小姐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张小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3%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由于我与上家范先生在付款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买卖合同没有签成。中介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16800元。请问我要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吗?
  本报作答:你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系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第8条约定的内容,剥夺了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意味着房屋买卖必须成交,否则你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中介公司却使自己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故该约定的条款无效。中介公司依此收取违约金的主张不受法律保护。